专利药品Bolar例外制度2026年适用指南:仿制药研发的安全港
Bolar例外(又称"行政审批例外")是仿制药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港"制度。它允许仿制药企业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为药品注册审批目的进行研发、试验和制造,而不构成专利侵权。2026年,中国法院对Bolar例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更明确的界定。
Bolar例外的核心规则
- 目的限制:必须是为药品注册审批目的——包括向中国药监局(NMPA)提交注册申请,也包括向美国FDA、欧洲EMA等外国监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 行为限制:允许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方法,以及为注册审批目的进行的研究、试验。但不得在专利到期前进行商业化销售。
- 工具例外:为注册审批目的制造、使用专利工具(如检测试剂盒、分析仪器)也属于Bolar例外。
2026年司法实践
- 出口Bolar例外:法院明确,为向外国监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而在中国进行的研发和制造行为,同样适用Bolar例外。这是仿制药出海企业的重大利好。
- 生物类似药适用:法院确认Bolar例外适用于生物类似药(生物制品的仿制药)的注册审批行为。
- 数量和规模限制:Bolar例外允许的制造行为应限于注册审批所需的数量和规模,大规模制造可能超出例外范围。
企业建议:仿制药企业应建立Bolar例外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研发和制造行为严格限定在注册审批目的范围内。保留所有注册审批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证明行为的合法性。
参考来源:专利法第69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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