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2026年实务解析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最常用的抗辩手段之一。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和举证责任。被控侵权人如果能证明被控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 单独对比原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不能将多项现有技术组合。这是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的本质区别。
- 技术方案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同,或者虽有一些差异但属于"无实质性差异"的等同替换。
- 现有技术的时间点:现有技术必须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
2026年司法趋势
- 现有技术范围扩大:法院对"现有技术"的认定范围有所扩大,使用公开(如产品上市销售公开)被接受的案例增多
- 举证责任分配优化:被控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和内容。但法院对举证不能的后果采取了更加平衡的态度
- 与无效宣告的衔接:法院在审理现有技术抗辩时,如果发现专利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可以建议当事人同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家建议:现有技术抗辩应在答辩期内提出,并附上充分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补充。同时,建议同步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形成双线作战的防御策略。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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